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免收检定、测试费用,可并处检定测试费用一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