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