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五章 商贸计量第二十条有效生产、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经营者必须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的商品不得出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