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将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纳入消防执勤序列。

各类保安、联防组织应当根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