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新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