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未建立乡级财政的乡、民族乡、镇,由县级财政列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