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

(二)非法改变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

(三)非法占用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四)非法向乡镇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

(五)强迫乡镇企业参加各种学会、研究会等并提供活动经费;

(六)其它侵害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