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发展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计划、经济、外贸、科技、财政、税务、工商、环保、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