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乡镇企业的,其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