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新建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根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并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得开工建设。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