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论证。对不适宜建设或者可能引发气候环境恶化、导致气象灾害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