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计划第十八条已修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幅度超过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百分之十或新增的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