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故意出具虚假鉴证结论的;(三)玩忽职守,导致鉴证结论失当的;(四)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五)在鉴证业务活动中没有尽到保密责任的;(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或约定期限作出鉴证结论,影响委托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的;(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