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