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