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严格保护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

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定实施。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和保存现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