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减少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的绿地面积。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原有绿化特色,禁止改变街区内的行道树种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