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海岸带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结合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现状,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以及其他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行为,禁止破坏自然岸线的自然地形地貌与景观。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