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严格保护海滨自然风貌。在海岸带范围内:(一)禁止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沙丘、沙坝、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二)禁止开挖山体、采矿、采石、采砂;(三)严格限制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等改变、破坏海滨地形地貌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