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或者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