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节能减排第七十九条已修改在本市范围内不得批准明令淘汰的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及国家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项目。不得新建专业电镀、化学制浆、纺织印染、制革、冶炼、发酵等重污染项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