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四节 水污染防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在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有特殊价值的水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不得排放污水。其他近岸海域应当按照规划,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当执行有关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