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四节 水污染防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对被划定、调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镇、村,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扶助和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