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生产或者燃用重油、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以及国家或者省确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