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建设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快速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种植绿化带、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或者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已建设好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快速路,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