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