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