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排污者停止污染侵害,尽快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及可能受到影响的临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