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体系,制定、公开并演练相关预案,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的相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配备相关设备、物资,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