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