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拟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有效保护周边环境的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