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或者修编,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规划报批文件应当附有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