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国家限制进口类的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