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遵守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