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和设施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