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废弃物的产生。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市主管部门应当另行编制发布建筑废弃物减排的设计指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