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举办职业教育和对职业教育事业给予资助、捐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