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