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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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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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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