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下同)和技工学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