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名城保护工作。

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宗教、公安、民政、园林、水务、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