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Article 4Amended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名城保护工作。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宗教、公安、民政、园林、水务、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5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