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文物哄抢、私分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文物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