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维修名城保护确定的民居、近现代优秀建筑等,或任意改建、扩建和添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