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擅自移动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除应当赔偿外,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