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九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林地应当纳入封山育林规划:(一)生态公益林地;(二)未列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旁和江河两岸、城镇周边的第一重山,以及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区的林地;(三)连续两年荒芜的商品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无林地。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但需要特殊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可纳入封山育林规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