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林地应当纳入封山育林规划:

(一)生态公益林地;

(二)未列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旁和江河两岸、城镇周边的第一重山,以及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区的林地;

(三)连续两年荒芜的商品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无林地。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但需要特殊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可纳入封山育林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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