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护林队伍,配备护林员及必要的护林设施。

护林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聘任,其职责是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对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野外违规用火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护林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