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商品林地列入封山育林年度计划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暂缓列入封山育林年度计划,在争议解决前,不得从事采伐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