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民办学校的教职工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